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5號
- 原告
- 蔡政璜
- 被告
- 科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5 日以111年度勞補字第21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前開裁定已於同年12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