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
    鄭峻明
  • 法定代理人
    范滋庭

  • 原告
    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林筱恩鄭元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72號 原 告 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滋庭 訴訟代理人 甘存孝律師 謝忠益 被 告 林筱恩 鄭元彰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水城律師 吳譽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 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主文欄一中關於「被告林筱恩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94萬4,647元及自110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林筱恩應給付原告新 台幣(下同)194萬4,647元及自110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洪光耀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