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官鄭峻明
- 上訴人林筱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72號 上 訴 人 林筱恩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94萬4,647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萬0,4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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