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79號

恢復僱傭關係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黃宣撫

原告
蔡政璜
被告
科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志

上列原告請求恢復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12月29日裁定命補繳裁判費,且於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時再命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嗣後原告所聲請訴訟救助於112年4月26日遭駁回確定,原告迄112年6月5日均無補繳裁判費,有本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55號裁定、112年度救字第14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勞抗字第1號裁定、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2份在卷可以證明,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因此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