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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92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鄭峻明

原告
黃岳民
訴訟代理人
陳昭琦律師
被告
京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成霖
被告
京鴻企業行即施成霖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彥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 施曾霖」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施成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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