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5 日
- 當事人虹達開發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王鐵豪、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虹達開發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鐵豪 相 對 人 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林緯程 住新竹縣○○市○○○路○段000巷00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林緯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相對人建台水泥 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臨時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債權人,相對人前經主管機關即高雄市政府限期於民國112年6月19日前完成董、監事改選,嗣相對人之董事、監察人均辭任職務,相對人董事會現不能行使職權,致相對人業務停頓而有受損害之虞,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爰依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183條第1、2項規定,請求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 等語。 二、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相對人董事除郭儒旭外,為代表法人股東王道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王道公司)之陳德信、林緯程、詹文凱、胡峰賓、陳達成,而郭儒旭、王道公司分別於112年5月11日、9日向相對人表示辭任董事職務,業據渠等陳明在卷,並有 高雄市政府函文存卷可佐。堪認相對人董事會已因董事全體辭任而不能行使職權。郭儒旭、王道公司及相對人監察人葉帥宏所代表之法人股東華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湧公司),並均具狀陳明相對人迄今未能進行董監事改選。是相對人欠缺代表及執行機關,所營事業項目恐難推動,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債權人,並據其提出債權憑證為憑,則相對人董事會不能行使職權,聲請人乃利害關係人,其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為相對人選 任臨時管理人,自屬有據。 ㈡聲請人雖聲請選任其法定代理人王鐵豪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然並未釋明王鐵豪有何適任之情事,經本院函詢郭儒旭、王道公司、華湧公司,渠等均表示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利益衝突,不應由王鐵豪擔任臨時管理人,有陳報狀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聲請人僅為債權人,對於相對人公司所營事業難認熟悉,考量相對人登記經理人林緯程,原經王道公司指派當選相對人董事,職稱為副董事長,對於相對人公司業務應較熟稔,相較於王鐵豪,應更適任相對人臨時管理人,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