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3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龔裕凱、林彥耀、皇綱金屬有限公司、張淳棋、李和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20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龔裕凱、林彥耀 債 務 人 皇綱金屬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淳棋 人 之2 債 務 人 李和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拾柒萬壹仟柒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312,604元 112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3% 自112年5月10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659,105元 112年3月9日起至112年3月27日止 2.875% 112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3% 暨自111年4月10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