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0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清松

  • 當事人
    翔成興業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創新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050號 債 權 人 翔成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松 上開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創新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次按票據為提示證券、繳回證券,執票人行使票據權利,須現實地出示證券原本,若執票人無法現實地提出證券原本,即難據以主張其票據權利。 二、查本件債權人持債務人簽發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二紙,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依上開說明,債權人應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正本始可主張其票據權利,本院遂以112年7月21日裁定命債權人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7 月26日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1 件附卷可憑。乃債權人迄未補正,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其行使追索權形式要件不備,債權人執支票對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