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0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翔成興業有限公司、張清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050號 債 權 人 翔成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松 上開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創新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次按票據為提示證券、繳回證券,執票人行使票據權利,須現實地出示證券原本,若執票人無法現實地提出證券原本,即難據以主張其票據權利。 二、查本件債權人持債務人簽發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二紙,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依上開說明,債權人應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正本始可主張其票據權利,本院遂以112年7月21日裁定命債權人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7 月26日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1 件附卷可憑。乃債權人迄未補正,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其行使追索權形式要件不備,債權人執支票對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