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1 日
- 當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慶言、龔暉仁、李孝偉即適明眼鏡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310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代 理 人 龔暉仁 債 務 人 李孝偉即適明眼鏡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壹萬肆仟捌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計算方式 001 614,819元 112年3月13日起至112年3月16日止,以新台幣657,338元按年息3.54%計算之利息 無 112年3月17日起至112年5月21日止,以新台幣643,290元按年息3.54%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4月14日起至112年5月21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5月22日起至112年5月28日止,以新台幣642,938元按年息3.54%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5月22日起至112年5月28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新台幣614,819元按年息3.54%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5月29日起至112年10月13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