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700號
- 債權人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美玲
- 代理人
- 龔文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山城企業社、陳柏融、王俞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山城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如山城企業社非獨資,應更正債務人,並重新具狀陳明各債務人之請求金額。
二、陳明債務人連帶給付金額為多少(依聲請狀及借據連帶債務人只有二筆1,793,898元、454,381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