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7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3 日
- 當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美玲、龔文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700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龔文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山城企業社、陳柏融、王俞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山城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如山城企業社非獨資,應更正債務人,並重新具狀陳明各債務人之請求金額。二、陳明債務人連帶給付金額為多少(依聲請狀及借據連帶債務人只有二筆1,793,898元、454,381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