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119號
- 債權人
- 鄒昀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愛而麗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應具狀陳報提出請求依據之支票與退票理由單「正本」,以及債務人愛而麗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12年8月16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