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久玖代有限公司、黃國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324號 債 權 人 久玖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捷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就寄庫訂單帳款33,600元提出債務人公司出具之採購單或貴公司出具之出貨單據、統一發票。 二、已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而債務人未給付之證明(如存證信函、送達回執)。 三、債務人捷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