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美玲、伍煇煌、恩玖實業有限公司、張奮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398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伍煇煌 債 務 人 恩玖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奮翹 人 債 務 人 趙愛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拾參萬零伍佰肆拾肆元,及(一)其中新台幣貳拾肆萬柒仟玖佰壹拾參元;(二)新台幣捌萬貳仟陸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