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600號
- 債權人
- 蕭林麗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在高雄市鳥松區,非屬本院轄區)。
二、表明請求標的金額計算式。
三、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前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章程或股東會議事錄。
四、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有無向管轄法院聲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證明文件。如有,應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若無,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
五、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