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富鑛國際有限公司、許進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5160號 債 權 人 富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進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全堂企業有限公司、陸克星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依據之支票與退票理由單「正本」。 二、債務人全堂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陸克星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