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富鑛國際有限公司、許進興、全堂企業有限公司、王文宏、陸克星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160號 債 權 人 富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進興 債 務 人 全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宏 債 務 人 陸克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宏 一、(一)債務人全堂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捌拾萬伍仟參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陸克星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佰玖拾肆萬零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