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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41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41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愛尚富康醫旅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峻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參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2年04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6,832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Y315427、00000000。釋明文件:欠費追繳函及欠費設備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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