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8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東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葉瓊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5879號 債 權 人 東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瓊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余其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余其俊為本件債務人之依據,若提不出證明請更正本件債務人(依契約所載,承租人為如琪實業有限公司)。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