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8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東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葉瓊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5879號 債 權 人 東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瓊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余其俊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7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應具狀釋明余其俊為本件債務人之依據,若 提不出證明請更正本件債務人(依契約所載,承租人為如琪實業有限公司),以及釋明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該裁定已於112年9月15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