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5879號
- 債權人
- 東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瓊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余其俊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7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應具狀釋明余其俊為本件債務人之依據,若提不出證明請更正本件債務人(依契約所載,承租人為如琪實業有限公司),以及釋明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該裁定已於112年9月15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