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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681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8 日

債權人
鴻洺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益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雄巿鼓山區鼓中段一小段47地號等54筆土地都市更新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名稱(聲請狀上債務人名稱與證物上單據、發票債務人名稱不同)。

二、台端於新台幤625,000元之代墊證明(統一發票蓋章處為誠信國際不動產)。

三、釋明債務人之法律上組織型態為何?如為法人應提出法人登記資料,如為非法人團體,應提出如組織章程、財產清冊、會員名錄等佐證資料。

四、就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提出當選證明、登記及備查證明。

五、提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及組織所在地址之資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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