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8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謙浩、何建慶、趁鱻有限公司、李嘉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05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何建慶 債 務 人 趁鱻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嘉宏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拾玖萬玖仟參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1 353,748元 111年7月22日 4.375% 自111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002 207,093元 111年8月17日 2.045% 自111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003 69,167元 111年7月17日 3.435% 自111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004 69,320元 111年8月17日 5.6% 自111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