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伯利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梁洋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7222號 債 權 人 伯利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洋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地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依據之支票與退票理由單「正本」。 二、向本院民事庭查詢金地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有無聲請清算,若有,清算人為誰。 三、債務人金地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解散前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所有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