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伯利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梁洋城、金地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顧真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222號 債 權 人 伯利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洋城 債 務 人 金地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真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萬元,及(一)其中新台幣伍佰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二)其中新台幣伍佰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