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2 日
- 當事人璟程小泉精機股份有限公司、林璟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7361號 債 權 人 璟程小泉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璟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柯美芳即翊誠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統一發票上未蓋璟程小泉精機股份有限公司之印章。 二、債務人柯美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翊誠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