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8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三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世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7839號 債 權 人 三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順宗即城鈦工程行、李松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李順宗即城鈦工程行為債務人之依據並提出佐證,如無法釋明,請變更債務人。 二、債務人李順宗、李松濂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城鈦工程行之最新最新商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