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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89號

債權人
銑剛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華
代理人
余美樺律師
債務人
冠霖螺絲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茂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佰參拾伍萬捌仟參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前段亦有明文。經查,債權人係於民國111年8月22日提示票號0000000號支票而遭退票,依上開規定,其對於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自不得請求。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001 128,334元 民國111年4月20日 6% 002 748,365元 民國111年4月20日 6% 003 672,677元 民國111年5月20日 6% 004 459,216元 民國111年5月20日 6% 005 493,088元 民國111年5月20日 6% 006 672,678元 民國111年6月20日 6% 007 459,216元 民國111年6月20日 6% 008 438,485元 民國111年6月20日 6% 009 438,485元 民國111年7月20日 6% 010 438,486元 民國111年8月22日 6% 011 2,409,278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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