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9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3 日
- 當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勝宏、李劭軒、江俊生即六合豬豬仔伴手禮商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996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李劭軒 債 務 人 江俊生即六合豬豬仔伴手禮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玖萬陸仟玖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396,942元 111年10月11日起至111年10月16日止 3.23% 暨自111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111年10月17日起至112年1月15日止 3.37% 112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3.49%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