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2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7 日
- 當事人高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黃昭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2176號 債 權 人 高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昭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茂豐即豐盈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郭茂豐最新之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8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 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