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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58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0 日

債權人
穎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呈
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甘佳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甘佳聖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車牌號碼000–8909車輛為貴公司所有之證明(如汽車行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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