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5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0 日
- 當事人穎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俊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585號 債 權 人 穎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呈 代 理 人 柏有為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甘佳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甘佳聖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車牌號碼000–8909車輛為貴公司所有之證明(如汽車行 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