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0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2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陸政宏、潘秀蘭即旭川食品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01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陸政宏 債 務 人 潘秀蘭即旭川食品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參萬參仟陸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利率 (年息) 違約金 001 333,636元 自111年4月21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1% 自111年5月22日起至 111年6月30日止,按年息0.1%計算之, 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11月22日止,按年息0.363%計算之, 自111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726%計算之。 自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3.63%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