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039號
- 債權人
- 冠友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依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一嘎水產有限公司、康楓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康楓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台灣一嘎水產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釋明2022年8月債務人營業額僅新台幣8,149元,而抽成金額仍高達257,207元之依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