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47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473號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理人
林奇儒
債務人
大立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士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零參萬壹仟伍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 001 779,005元 111年8月27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5.505%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563計算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5755計算 自112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51計算   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5.63%    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5.755%  002 252,561元 111年8月25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3.495% 自11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495計算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62計算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745計算 自112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749計算   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3.62%    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3.745%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