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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8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李嘉宏

  •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德龍
  • 被告
    趁鱻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玖仟壹佰貳拾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834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王德龍 債 務 人 趁鱻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嘉宏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玖仟壹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10,250元 112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6.41% 自112年3月11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002 208,874元 111年11月11日起至111年12月14日止 6.29% 自111年12月11日起至111年12月14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 111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6.41 自111年12月15日起至112年6月10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112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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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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