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8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忠嫄、王德龍、趁鱻有限公司、李嘉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834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王德龍 債 務 人 趁鱻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嘉宏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玖仟壹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10,250元 112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6.41% 自112年3月11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002 208,874元 111年11月11日起至111年12月14日止 6.29% 自111年12月11日起至111年12月14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 111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6.41 自111年12月15日起至112年6月10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112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