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001號
- 債權人
- 森潤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森威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 。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新台幣(下同)4,247,949 元之支付命令,理由略述債務人先前受債權人委託代收電子商務款項,嗣債務人於民國111年7 月4 日後無法再繼續提供款項代收服務,而債務人尚餘6,761,449元未交付債權人,後債務人分別於111 年10月7日 、12月16日、112年1月16日交付債權人款項共2,513,500 元 ,之後即不再理會,尚有未交付款項4,217,949 元,並提出金恆通超商繳費系統網頁資料、交易明細資料、帳戶轉存資料等為證。然依債權人所提聲請狀及證據,尚無從認定本件當事人間確實存有代收款項之委託契約,又上開代收款項分多次支付,是否均已屆清償期無從確定,尚待債權人提出委任契約及已向債務人催告還款之證明。本院遂於112 年3 月29日裁定命債權人於收受裁定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4月7 日送達債權之送達代收人,然債權人迄未補正。是本件債權人釋明不足且經命補正未補正,尚難謂其聲請為有理由 ,揆諸前開說明,應予駁回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