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9 日
- 當事人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村上英之、炸去啃炸雞有限公司、陳冠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11號 債 權 人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村上英之 債 務 人 炸去啃炸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捌仟壹佰捌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