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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80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800號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董瑞筠
債務人
豐睿貿易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蔣睿鴻
債務人
債務人
蔣雅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率 (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  1 2,000,000元 6.41% 自111年12月15日起至112年3月14日止 自112年1月15日起至112年3月1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41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3月15日起至112年7月14日止,按年息百息百分之6.54之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54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6.54% 自112年3月15 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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