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0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臺芳蘭
- 原告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080號 債 權 人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臺芳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馥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蔡馥任(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存證信函之送達回執影本,若債務人另遷新址,請併提出已對該新址寄發之存證信函及回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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