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福政有限公司、張簡正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161號 債 權 人 福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簡正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駿凱即南楓車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陳駿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南楓車業之商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