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8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4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忠嫄、莊廣偉、林美玲即楊記烤鴨休閒美食釣蝦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80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莊廣偉 債 務 人 林美玲即楊記烤鴨休閒美食釣蝦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壹萬陸仟伍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45,735元 自112年1月26日起至112年3月14日止 6.41% (一)自112年2月26日起至112年3月14日止,按年息0.641%計算之違約金。 (二)自112年3月15日起至112年8月25日止,按年息0.654%計算之違約金。 (三)自112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08%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6.54% 002 870,832元 自112年1月26日起至112年3月14日止 6.41% 自112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6.54%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