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0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1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忠嫄、董瑞筠、吳建榮即日成食品餐飲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036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董瑞筠 債 務 人 吳建榮即日成食品餐飲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89,000元 自111年12月26日起至112年3月23日止 2.045% (一)自112年1月26日起至112年3月23日止,按年息0.2045%計算之。 (二)自112年3月24日起至112年7月25日止,按年息6.54%之百分之十計算之。自 112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54%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801,000元 自112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6.54% 002 11,000元 自112年1月5日起至112年3月23日止 2.045% (一)自112年2月5日起至 112年3月23日止,按年息0.2045%計算之。 (二)自112年3月24日起至112年8月4日止,按年息6.54%之百分之十計算之。自112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54%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99,000元 自112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6.54%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