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5 日
- 當事人太子電業有限公司、侯秉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519號 債 權 人 太子電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秉宏 上開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安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二、本件債權人於聲請狀略述:債務人安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111年3月14日與債權人簽訂工程契約書,由債權人為其興建中之大寮區仁德段店鋪住宅進行水電裝修工程,詎債權人完成契約書所載各期工程後,債務人未如實支付,至今積欠工程款共新台幣(下同)8,775,574元,又工程進行中 因物價統計月報指數多次調漲高達百分之5 以上,依約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追加報酬共502,225 元,兼以債務人於工程期間多次拒絕債權人進場施工,使債權人產生多達158 天之逾期及材料損失共7,737,203 元,共計17,015,002元,經多次向債務人催討未果,為此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經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契約書、請款記錄、施工現場照片、函文等資料為形式審查,尚無從認定債權人已符合契約 書所載全部完工且經債務人驗收合格之請款條件,亦無從認定兩造已就追加報酬達成協議,而債權人是否得請求之材料費 及數額應為多少,亦有疑義,本院遂於112 年5月5日裁 定命債權人補正,債權人雖於同年6月5日具狀補正,惟補正不完全,本院再於112年6月12日就裁定命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6 月17日送達債權人,然債權人迄未補正。是本件債權人釋明不足且經命補正未補正,尚難謂其聲請為有理由,揆諸前開說明,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