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71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718號
- 債權人
- 陳國欽
- 債務人
- 立盛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國欽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立盛鋼鐵企業有限公司、黃國欽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拾玖萬玖仟壹佰玖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立盛鋼鐵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玖拾玖萬捌仟參佰玖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黃國欽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萬陸仟陸佰參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立盛鋼鐵企業有限公司、黃國欽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