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忠嫄、林芊亨、府建峯即鴨子工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368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林芊亨 債 務 人 府建峯即鴨子工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參仟壹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143,162元 112年2月3日起至112年3月14日止 6.41% 自112年3月3日起至112年3月1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41之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3月15日起至112年9月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54之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54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112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6.54%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