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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9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熾松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莊美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93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吳熾松 債 務 人 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明宗 人 債 務 人 莊美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肆萬柒仟壹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1 532,240元 112年4月15日 3.437% 自112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002 158,682元 112年4月29日 3.437% 自112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003 103,650元 112年4月23日 3.437% 自112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004 5,000,000元 112年4月21日 3.437% 自112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005 103,164元 112年4月18日 3.437% 自112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006 272,346元 112年4月18日 3.437% 自112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007 575,849元 112年4月30日 3.437% 自112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008 123,803元 112年5月3日 3.437% 自112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009 238,038元 112年4月24日 3.437% 自112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010 158,682元 112年5月6日 3.437% 自112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011 1,314,226元 112年5月6日 3.437% 自112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012 587,548元 112年4月23日 3.437% 自112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013 158,682元 112年5月7日 3.437% 自112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014 123,803元 112年5月7日 3.437% 自112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015 294,724元 112年4月14日 3.437% 自112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016 158,682元 112年4月15日 3.437% 自112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017 109,786元 112年4月16日 3.437% 自112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018 2,486,283元 112年4月22日 3.437% 自112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019 7,446,935元 112年4月11日 3.437% 自112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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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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