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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98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989號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理人
陳信宏
債務人
意本凡而五金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史快樂
債務人
債務人
史快本
債務人
史快意(原名:史洪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壹佰肆拾貳萬參仟陸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5,724,858元 112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75% 自112年5月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002 5,698,841元 112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75% 自112年2月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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