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6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臺芳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677號 債 權 人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臺芳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優家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表明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 三、釋明債務人優家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依所附合約書中委託人為優家預防清潔,非為優家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