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74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745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代理人
- 李碧月
- 債務人
- 鑀濰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黎東威
- 債務人
- 陳秀枝
黎玉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肆佰玖拾萬捌仟玖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利率% (年息) 違約金 001 404,099元 1,616,609元 自112年2月19日起至112年3月29日止 2.47 自112年3月20日起至112年3月29日,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之違約金。 自112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595 自112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69,059元 自112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75 自112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649,572元 自112年2月28日起至112年3月29日止 2.625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75 003 433,864元 1,735,769元 自112年2月28日起至112年3月29日止 2.625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75 004 2,500,000元 自112年4月11日起至112年4月17日止 3.371 自112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3.498 7,500,000元 自112年3月11日起至112年4月17日止 3.371 自112年4月12日起至112年4月17日,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之違約金。 自112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498 自112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