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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5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3 日

聲請人
興乘升降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照國

上聲請人興乘升降設備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公示催告聲請狀狀底未用印,請具狀到院補正狀底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用印。

二、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三、系爭票據之公示催告聲請狀附表未載明發票日期,請補正。另,發票人「大運統聯合建設有限公司」,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大運統聯合建設有限公司 蔡佳洋」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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