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70號
- 聲請人
- 睿盈水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亞薇
上聲請人睿盈水產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財政部稅籍登記資料,聲請人睿盈水產有限公司負責人現為林自亨,公司登記地址為高雄市○○區○○路00號1樓。惟台端之公示催告聲請狀上法定代理人為林亞薇,地址為高雄市○○區○○路00號1樓;請具狀到院更正法定代理人及陳報正確地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