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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219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3 日

聲請人
葳霖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心彤

上聲請人葳霖通運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若已繳費,請郵寄綠色收據聯到院;未繳費者,可參考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利用規費繳款單繳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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